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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一)根据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审批开考专业;
(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六)根据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