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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黑龙江公报考指南志愿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17 20: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3. 2023年、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答: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3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以下简称《录用计划》)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答: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答:我省2025年2月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为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且服务期必须满2年方可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在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的职位。

  答: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学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中服现役期满且于2025年7月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

  答:截止到2025年7月前,我省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指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答:备注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报考者除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外,还须满足职位对残疾人的有关条件要求。

  答:对于2025届高校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学历进行报考。比如,《录用计划》中仅限本科学历的职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掌握。

  答:报考者如使用大专学历报考,则无学位要求;报考者如使用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则应具有与之对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答:招录职位对专业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等设置。报考者所学专业未在上述目录中且报考职位有具体专业要求的,须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自己所学专业,再提交审查。

  注:报考者要如实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答:职位有户籍限制是指报考者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报考者需在报名页面的相应栏目中体现户籍迁入时间,若报考者自出生起户籍即在当地,则其户籍迁入时间栏目填写本人出生时间即可。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

  答: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答:(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见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社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5年2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报考者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答: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9.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答:省级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4年2月以后出生)。

  市(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即1994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9年2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4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9年2月以后出生)。

  21. 除公告已明确的各项资格(资质)截止时间外,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除2025届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5年7月外,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

  答:根据《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适当调整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23. 报考者在报名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终止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录用人选。

  答: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答: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答:报考者对《录用计划》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黑龙江省公网查询。

  答: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相关政策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征兵”,从中查询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人民的司法警察职位需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在资格复审后进行,对于不能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报考者,审查机关将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应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答:在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答: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人民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答: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答: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答: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处理或者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10)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37. 关于报考者因个人原因在招录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须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报考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报考者在面试资格复审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录用诚信档案。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材的;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人民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答: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答:本次考试面向村、社区两个群体,在省级层面设置为“黑龙江省定向招录村职位”、“黑龙江省定向招录社区职位”2类统筹性岗位。经推荐、通过前置审核的村(社区),在《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限内登录黑龙江省公网,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后进入“选择职位”页面,根据村(社区)身份和所在市(地),选择对应职位,确定笔试考区,按照《报考指南》中“报考网络技术”指引完成报名。有关报考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市(地)委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报考。考录通过的村(社区),录用到其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机关。

  答: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公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请广大报考者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

  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答: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素质主要靠平时学、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有关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49. 《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黑龙江省2025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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